刑事訴訟法逮捕是怎樣規定的

逮捕,是指司法機關在一定時間內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羈押于一定場所的強制措施 。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 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 , 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逮捕是怎樣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 , 連同案卷材料、證據 , 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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