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勞動合同簽收單的問題

【關于勞動合同簽收單的問題】勞動合同依法應該至少一式兩份,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持一份 。如果合同簽訂的規范,那么理論上用人單位持用自己應當持有的那份 , 由勞動者簽過字的合同就足夠了 , 沒有必要一定要勞動者再提供什么“勞動合同簽收單” 。
“本人愿意接受相應的處理和紀律處分,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這種語言按說應該是出現在勞動合同中的,如果其內容沒有觸犯有關法律法規,那么當然無所謂不合理 。
最后來說,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那么用人單位是應當出示書面通知并要求勞動者簽收的 , 沒有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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