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出國銷戶后如何恢復戶口? 出國人員銷戶

其他出國已注銷戶口人員回國恢復戶口
一、須知
根據戶籍管理相關政策規定,凡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可以提出申請:
原江門市戶籍中國公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外居住較長時間(通常指兩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權,內地戶口已經注銷,申請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可申請恢復戶口 。
二、流程說明
1、申請 。申請人通過窗口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
2、受理 。窗口服務人員核驗申請材料,當場作出受理決定 。申請人符合申請資格,且材料齊全、格式規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戶政業務回執》;申請人不符合申請資格或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員不予受理 。申請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當場更正的,退回當場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頭告知申請人補正,并向申請人提供業務指引 。
3、審查 。部門在承諾時限內審查決定,予以通過的,簽發通過決定;
4、領取結果 。窗口辦結,通知申請人到窗口領取辦理結果 。
三、材料清單
1、《入戶申請審批表》
2、《入戶申請書》
3、外事僑務局經認定不屬于華僑后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單》
4、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
5、出國前注銷戶口地派出所戶口底冊資料或留學人員戶口注銷證明
6、入戶地址的《居民戶口簿》
7、入戶地址與原戶籍地址不同的,提供《房產證》或《國土證》或《不動產登記證》或已在房產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及全額發票;屬單位房產證的,提供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戶的證明;遷入產權屬政府且長期租賃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政府產權房屋安排(租賃)使用證明
屬投靠親屬入家庭戶(不含政府公共租賃房家庭戶)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被投靠人、戶主、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
2、派出所出具的申請人與被投靠人、戶主與戶地址房屋產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或公證處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的公證書,《居民戶口簿》有顯示的不用提供 。
3、如家庭戶的戶主不是申請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則需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
屬遷入集體戶的,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江門出國銷戶后如何恢復戶口? 出國人員銷戶】1、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
2、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3、申請人的無房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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