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表( 五 )


第五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正常升級、轉學、升學學生的學籍檔案轉接,由電子學籍系統完成 。學校應在學生畢業前完成畢業年級學生問題學籍處理,未及時處理的畢業年級問題學籍學生應允許其畢業和升學,并妥善解決好學籍遺留問題 。
第二十二條 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手續后,轉出學校應及時轉出學籍檔案,并在1個月內辦結;學生轉學或升學后,轉入學校應當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基礎為學生接續檔案 。
第二十三條 學生轉學或在義務教育階段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至轉入學?;蛏雽W校,轉出學?;虍厴I學校應保留電子檔案備份,同時保留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學校合并的,其學籍檔案移交并入的學校管理 。學校撤銷的,其學籍檔案移交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單位管理 。
第二十四條 學生學籍信息發生變化,學籍進行轉接或學生畢業時,學校應及時維護電子學籍系統中的有關信息,并將證明材料歸入學生學籍檔案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年預算專項經費,為學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配備或指定學籍管理員,加強學籍管理人員培訓 。學籍管理員必須熟練掌握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學籍管理系統的基本功能、學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學籍變動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
第二十六條 學籍管理員應當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和保持相對穩定 。各級學籍管理員的基本信息須報送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每學期復核學生學籍信息,確保學籍變動手續完備、學生基本信息和學籍變動信息準確 。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籍信息外泄和濫用 。非經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書面批準,學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
第二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違反本細則的規定,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
第三十條 學校違反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校長和相關人員責任:
(一)不為已接收學生建立學籍檔案的 。(二)以虛假信息建立學籍或學籍檔案的 。(三)不及時把學籍變動信息納入學籍檔案的 。(四)不及時報告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輟學情況的 。(五)接收學生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造成人籍分離的 。(六)不按規定為學生轉接學籍檔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學生學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處理學生學籍信息的 。(九)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行為 。
第三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學籍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 。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學校的外籍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學籍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有關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規定為準 。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由洛陽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
【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表】來源:洛陽市教育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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