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表

洛陽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河南省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河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工作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的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完全中學、十二年一貫制學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專門教育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和在這些學校就讀的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入學、轉學、休學、復學、輟學、退學和畢業等事項的管理 。
第三條 學生學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實行省級統籌、市縣區分級負責、學校按規定實施的管理體制 。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縣區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和本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要求,制定本市學籍管理具體操作細則;統籌安排本市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核辦和問題學籍處理;作為學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直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內各學校認真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學生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做好學生學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安排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學生學籍信息的采集、核辦和問題學籍處理工作;通過電子學籍系統核辦轄區內學生學籍并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進行相應管理 。
學校是學生學籍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學生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應用電子學籍系統開展日常學籍管理工作 。日常學籍管理工作包括學生的學籍注冊、招生、問題學籍處理、關鍵數據變更、學籍異動、畢業升學、控輟保學、綜合素質評價、檔案管理、學生照片更新;根據實際情況對學校的年級、班級、班主任、學籍管理員、校長及其聯系電話等信息和學生的各項基本信息實時更新,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確保學校的在校學生數與電子學籍系統中錄入人數一致,并相對應 。學校應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學生檔案管理制度 。
校長是學籍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副校長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核辦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負責學籍信息分班采集安排、匯總、校驗、上報、信息更新和學籍檔案管理等業務工作;學校各有關部門和班主任協助提供和核實學生學籍信息 。
第二章 學籍建立
第四條 小學、初中、高中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 。凡當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
初中學校應在初一新生入學一個月內為其辦理接續手續 。
普通高中學生依據招生計劃、報考志愿、考試總成績和錄取結果,在被錄取的普通高中學校完成學業 。
中小學班額限定在55人以內(包括復學和轉學學生) 。
第五條 學生應在就讀學校建立學籍 。
第六條 學生初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后,學校應為其采集錄入學籍信息,建立學籍檔案,通過電子學籍系統申請學籍號 。為無身份證號碼學生辦理學籍注冊時(無身份證號碼學生一般無戶口,有戶口即有身份證號),學校應上傳監護人、班主任簽字、學校加章的《無身份證號碼學生在校就讀證明》和至少一名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本本人頁照片 。學校應當從學生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為其建立學籍檔案,并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及時核準學生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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