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工作規定

實施日期:2022年07月29日
失效日期:2024年08月05日
廣州市荔灣區學前教育資助制度工作規定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41號)《關于調整完善學前教育資助政策的通知》(粵財教〔2016〕22號)《廣東省教育廳辦公室關于進一步開展學前教育資助政策宣傳工作的通知》(粵教助辦函〔2017〕54號)《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因公殉職基層干部家屬關愛幫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組通〔2017〕44號)《廣州市發展學前教育第三期行動計劃(2017-2020年)》(穗教發[2018]13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區學前教育資助政策體系,推進學前教育發展,結合我區實際,修訂本規定 。
一、基本原則
(一)“先執行,后補助”原則 。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文件精神,資助面不低于本區在園幼兒總人數的10%,資助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學年300 元 。
(二)“先急后緩,分步推進”原則 。優先解決經濟特別困難家庭,再解決一般困難家庭;優先解決特殊困難的幼兒,如孤兒、殘疾兒童及其他優撫對象,再解決一般困難幼兒,并根據實際逐步擴大資助覆蓋面,提高資助標準 。
(三)“財政投入和社會參與相結合”原則 。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建立政府資助、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幼兒園適當減免收費和家庭合理分擔相結合的學前教育資助體系 。
二、資助對象
(一)優先對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就讀,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3~6歲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殘疾兒童及其他優撫對象給予資助 。資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在我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就讀 。
2.持有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1)父(母)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 《 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 城鎮低收入困難家庭證》、《農村低收入困難家庭證 》、《 五保供養證 》 或總工會核發的有效《 特困職工證 》 。
(2)父(母)或其本人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等相關優撫證件 。
(3)本人持民政部門核發有效的兒童福利證 。
(4)本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證或三甲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或經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診斷為孤獨癥(與自閉癥同義) 。
(5)因公犧牲警察、因公殉職基層干部子女(有相關證明) 。
(6)建檔立卡貧困戶(有扶貧手冊) 。
(7)部分地區戶籍兒童,如國家核定的680個貧困縣,革命老區,省扶貧開發重點縣、農村戶籍、少數民族(有當地街道(鎮)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貧困證明) 。
(二)對有荔灣區戶籍又在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的幼兒園就讀大班的適齡兒童給予資助 。資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荔灣區戶籍 。
2.在我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幼兒園就讀 。
3.就讀學前教育大班的適齡兒童 。
(三)經本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注冊登記設立的幼兒園為就讀的3~6歲殘疾兒童和特殊兒童提供扶助教育的工作給予課時補助 。課時補助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幼兒園是我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的 。
2.接收兒童持有以下證明材料之一:
(1)本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第二代證或三甲醫院開具的疾病證明) 。
(2)本人持經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診斷為孤獨癥(與自閉癥同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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