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購房補貼發放規定( 三 )


3、結果公示: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名單在《張家港日報》等相關媒體進行公示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的情況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住建局(房產管理中心)提出,市住建局(房產管理中心)就提出的問題遞交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資格并說明原因;異議不成立或公示無異議的,確認購房補貼申請家庭的保障資格 。
(八)享受購房補貼的家庭,所購住房的性質是什么?
享受購房補貼的家庭,所購住房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時,在買受人中增加“張家港市房產管理中心”;在辦理不動產登記證時,注明房屋性質為“保障性住房”,共有情況為“按份共有”,并分別載明保障家庭與政府的產權份額 。
(九)享受購房補貼的家庭,所購住房有什么權限限制?
所購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時,享受購房補貼的家庭不得將住房出售或出租 。
(十)如何取得購買住房的完全產權?
保障家庭可通過購買政府產權取得完全產權 。自《不動產權證》發放之日起5年內購買的,可按政府購房補貼額結算;超過5年購買的,按價格認定部門認定的價格購買 。交易稅費由市住建局(房產管理中心)和保障家庭按照各自產權份額依法承擔 。
保障家庭因離婚析產發生產權轉移的,個人產權部分可依法轉移,房屋性質仍為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因法院判決以共有產權保障性住房抵償債務的,或因繼承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依法予以處理 。
三、新舊政策對比
(一)申請條件做了哪些調整?
一是擴大保障范圍 。由原楊舍鎮擴大到全市;二是嚴格戶籍年限要求 。由原來戶口在市區須滿一年調整到取得本市戶籍須滿5年;三是合理化了住房準入標準 。由原來的一人戶低于30平方米,二人及以上戶低于60平方米,調整為人均住房面積低于20平方米 。統一住房分戶審核標準 。對于申請人夫妻雙方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有住房的,統一規定分戶計算后戶均住房建筑面積不可超過75平方米 。
(二)對哪些情況做了明確不符合條件的規定?
新增“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中有擔任企業法人代表或出資人的”、“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合計購車價款超過30萬元的”、“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固定工作,又另開門店的”、“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兩個及以上數量門店的”、“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經營店鋪雇傭2人及以上店員的”不符合申請條件規定 。
(三)新增什么便民惠民舉措?
一是減少了需提交的證明材料 。無需申請家庭提供社區(居委)或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文件,由申請家庭做出誠實申報的書面承諾,一經相關部門審核發現不實取消申請資格 。
二是增加了房源選擇范圍 。由原來的政府指定具體位置房源調整為在全市范圍自由選擇房源 。
三是制定靈活的退出機制 。保障家庭可選擇在5年內按原補貼額購買政府產權取得完全產權,也可選擇在5年后按市場價購買政府產權取得完全產權,既能縮短政府投資的回收期限,也能滿足申購家庭的實際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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