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蘇州積分落戶截止時間 2021蘇州積分管理新政

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2021年蘇州積分落戶截止時間 2021蘇州積分管理新政】第一條為了提高本市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包括: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二)離開常住戶口所在的蘇州市區、蘇州下轄縣級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本市戶籍人員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積分管理,是指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對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根據其個人情況、實際貢獻和社會融合度等轉化為相應的分值,積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積分落戶、子女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入醫)和市區范圍內流動人口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 。
第四條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實施,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負責對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指導、檢查和督促 。
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積分落戶工作,并負責執行過程中相關政策的解釋 。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學工作,并負責執行過程中相關政策的解釋 。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流動人口子女積分入醫工作,并負責執行過程中相關政策的解釋 。
財政部門負責流動人口積分落戶、子女入醫、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的財政統籌及積分管理的經費保障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相關工作 。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窗口,負責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咨詢、申請受理、初審、信息錄入和傳遞等工作 。
各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條規定進一步明確有關部門工作職責 。
第五條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遵循以縣級市(區)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政府及相關部門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提供相應公共服務 。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穩步拓展和增強主要依據流動人口積分而享受公共服務的范圍、力度 。
第六條市公安機關應當在政務網站建立統一的全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系統,實現地區之間、部門之間流動人口相關信息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七條流動人口積分管理采取個人自愿、屬地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構成 。具體的積分項目按《蘇州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計分標準》進行計分 。
第八條非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持現居住地居住證,可以前往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積分管理受理窗口提出申請 。本市戶籍的流動人口申請參加戶籍所在地之外的縣級市、市區積分管理的,以公安機關流動人口信息登記為居住依據,無需居住證 。申請人提出積分管理申請時,應當提出積分落戶、子女入醫、市區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申請 。
申請積分落戶的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
(二)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連續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三)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具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
申請子女參加蘇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申請人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現居住地所屬市區或者縣級市區域內參加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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