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企業參保人員死亡后遺屬撫恤金的申請審核

企業參保人員死亡后遺屬撫恤金的申請審核
一、供養范圍
參保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供養親屬的范圍,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
二、供養條件
具備供養條件的人員,是指依靠死亡人員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子女未滿18周歲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無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5.子女記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
參保人員的供養親屬,應當是參保人員死亡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 。離退休人員的供養親屬,應當是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前已確認且死亡時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其中:2003年12
月底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離退休人員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辦理離退休手續前已按原規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確認為供養親屬,且在離退休人員死亡時符合現規
定(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也可列為供養親屬 。
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死亡人員生前參保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負責 。
三、辦理范圍
1.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15年以上的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以及離退休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親屬經批準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定期遺屬撫恤金 。
2.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企業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以及退職、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親屬可享受一次性遺屬撫
四、待遇標準
1.定期遺屬撫恤金發放標準:供養1人的,按計發基數的20%發給;供養2人的,按計發基數的30%發給;供養3人及以上的,按計發基數的40%發給 。一次性遺屬撫恤金發放標準:供養1人的,計發基數乘6;供養2人的,計發基數乘9;供養3人及以上的,計發基數乘12 。
上述計發基數,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標準執行,2019年1月1日 起為3100元 。
2.企業離休人員定期遺屬撫恤金標準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同類人員標準執行 。按照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的定期遺屬撫恤金參照離休人員標準執行 。
五、報送材料
1.供養親屬本人居民身份證、與死者關系證明、無固定收入證明或就讀證明、離退休前列為供養親屬的有關證明(此項業務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簽署承諾書后,可不再提供無固定收入證明、年滿16周歲直系親屬就讀全日制高中證明或未實行獎學金或助學金制度的職業中學證明等材料) 。
2.處于勞動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供養親屬,還需提供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 。
3.《蘇州 市企業參保人員死亡后供屬救濟費審批表》、《蘇州市區 企業供屬基本信息采集表》 。
六、辦理程序
1.已故參保人員死亡時社保關系所在單位或社區(以下統稱單位)持上述材料報社保經辦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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