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龍港疫情期間企業申報繳費返還標準

返還緩繳社保 :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 , 可返還 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對受疫情影響 的參保企業 , 可返還1-3個月 的社會保險費 。對因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 , 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 可緩繳社會保險費 , 相關補繳手續可在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完成 。
留崗接返:對重點疫情地區 務工人員“留崗留薪” 的企業予以補助  , 按照溫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 核定予以企業一次性補助 。企業出資包車 接員工返龍的 , 以“你來龍灣 , 我出路費”的模式按政府、企業2:1 比例共同分擔 解決。
重要說明
1.取消“用工保障15條”附則中對企業規模的限制(“健康服務禮包”除外) , 最高支持政策以及與我區現有其他政策不一致的 , 按照不重復享受、就高原則執行 。
2.政策落實過程中具體涉及的執行期限、執行范圍等內容 , 按照誰制定、誰執行、誰負責、誰解釋的原則 , 由責任單位負責明確和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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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龍港疫情期間企業申報繳費返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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