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文件 溫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 二 )


職工醫保一檔繳費標準:
(一)在職人員、法定勞動年齡段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 2%繳納的門診醫療保險費全部按實計入個人賬戶;
(二)根據不同年齡段,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從參保單位(靈活就業人員本人)繳納的門診醫療保險費中劃入個人賬戶:
1.不滿 45 周歲的,按 1%劃入;
2.45 周歲以上至退休(退職)前的,按 1.3%劃入;
3.退休(退職)后不滿 70 周歲的,按 2%劃入;
4.70 周歲以上的,按 2.3%劃入 。
逾期欠繳:未按規定繳納的,由地稅部門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滯納金并入統籌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
中斷繳費:
【溫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文件 溫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體政策】1、月繳納的人員中斷3個月以內的,按規定補繳后視為連續參保;中斷超過 3 個月的視為新參保,按當年醫療保險繳費基數補足中斷期間的職工醫保費后,承認中斷期間的繳費年限,但不享受中斷期間及重新繳費開始6個月以內的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待遇,其門診統籌待遇從繳費當月開始享受 。
2、按年繳納的人員,一個醫保年度內未繳費的,按規定補繳職工醫保費后,承認繳費年限,但不享受中斷期間及重新繳費開始 6 個月以內的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待遇,其門診統籌待遇從繳費當月開始享受 。
3、首次參保的單位和參保人員,不能補繳參保前的職工醫保費 。
醫保待遇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在參保并產生繳費臺賬后,未按規定繳費的,視為欠繳職工醫保費,參保人員在欠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
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重新開始繳納并補繳欠繳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后,參保人員可繼續享受欠繳期間的職工醫保待遇 。
參保單位首次參加職工醫保并繳納醫保費的,一檔參保人員在繳費當月即享受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和門診統籌待遇,二檔參保人員在繳費當月即享受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待遇 。
整體參保的單位(機關、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人員除外),其新增的職工醫保一檔參保人員在繳費當月享受門診統籌待遇,其新增的職工醫保一檔和二檔參保人員住院統籌待遇在連續繳費滿 6個月后的第7個月開始享受 。
首次參加職工醫保一檔的靈活就業人員,按年度繳費的,在首次繳費后的第7個月開始享受住院統籌待遇;按月繳費的,在連續繳費滿 6 個月后的第 7 個月開始享受住院統籌待遇 。門診統籌待遇在繳費當月即可享受 。
住院費起付標準:一級及其他醫療機構 200 元,二級及相應醫療機構 300 元,三級及相應醫療機構600 元 。
一個醫療保險年度(簡稱醫保年度)內設一次住院起付標準 。參保人員年度內多次住院且所住醫院級別高低不同的,按其各次住院中所住醫院級別最高的一次計算起付標準 。
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含特殊病種門診,下同)年度最高限額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 6 倍 。
參保人員在基本醫險規定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累計在起付標準以下部分由個人自負;超過起付標準至最高限額以下部分,在職人員和退休人員住院統籌基金分別支付 90%和 95%,個人分別自負 10%和 5%;超過最高限額的住院醫療費用,住院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
參保人員住院醫療費在職工醫保住院統籌基金最高限額以上、不超過大病醫療救助最高限額的部分,大病醫療救助金支付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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