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離婚證補辦指南 石家莊補辦離婚證

補辦條件: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
注: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
補辦材料:
【廊坊離婚證補辦指南 石家莊補辦離婚證】1、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驗原件,收復印件1份);
2、原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登記檔案證明(收原件1份);
3、補領離婚證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
補辦流程:
1.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紋;
3.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4.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進行審查,符合補發條件的,填寫《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
6.補發婚姻登記證時,應當向當事人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將婚姻登記證發給當事人 。
說明:
1.當事人的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采信 。
2.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的,申請補領時的婚姻狀況因復婚發生改變的,不予補發離婚證 。
3.婚姻登記機關對不具備補發結婚證、離婚證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
收費標準:
免費
補辦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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