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范調整通知

山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范調整通知
一、取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內轉移接續
自2021年12月31日起 , 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的 , 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確定待遇領取地在我省的參保人員 ,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由養老保險歸集地(即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 , 通過全省通辦系統查驗參保人員在省內不同參保地的繳費情況 , 并對參保人員的個人賬戶進行歸集 , 歸集完成后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 , 計發基本養老金 。歸集前 , 參保人員在各地保留的個人賬戶由相應的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計息 。
原則上 , 參保人員在省內的最后一個參保地作為其養老保險歸集地;省內參保繳費期間曾有一次性補繳超過3年(含3年)的情況 , 且補繳地不能提供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補繳所需材料的 , 原補繳地作為歸集地 。
【山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范調整通知】二、規范參保人員繳費指數計算辦法
取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內轉移接續后 , 參保人員在山東省省內繳費時段的實際繳費指數 , 以參保職工各月份繳費工資占繳費時所在參保地執行的月平均工資比重確定;省外轉入人員在省外繳費時段的實際繳費指數 , 仍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規定 , 根據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平均工資計算 。實際繳費指數從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起計算 。
同時 , 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時 , 其繳費工資指數統一按“月指數”法計算 。
三、明確繳費不足4年人員指數計算問題
原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 因調動、辭職、辭退、單位破產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單位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 , 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后 , 根據其按規定能夠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水平等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建賬后實際繳費年限不足4年的 , 以實際繳費計算到4年;無實際繳費或實際繳費計算后仍不足4年的 , 按照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前職工原始工資發放單或工資發放花名冊記載的實發工資計算到4年 , 如記載實發工資低于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或高于300%的 , 分別按60%或300%計算;對于檔案記載工作履歷清晰 , 但因單位原始憑證無法查找等原因不能提供實發工資的 , 按60%計算 。
四、明確靈活就業人員待遇領取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等有關規定 , 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 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 自到齡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 , 可繳費至滿15年后 , 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
企業職工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納入統籌支付的時間 , 仍按《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當前養老保險工作中若干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魯勞社〔2001〕29號)有關規定執行 。
五、提升經辦管理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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