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鋼股份:收最高院民事判決書,需承擔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4955.82萬元退款責任


凌鋼股份:收最高院民事判決書,需承擔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4955.82萬元退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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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鋼股份11月22日公告,公司于11月1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對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墊付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4955.82萬元承擔退款責任 。根據終審判決結果,本次訴訟公司需承擔4955.82萬元退款責任,如全部實際執行 , 將減少公司2022年度利潤總額4955.82萬元 。
2014年3月31日,江蘇銀行深圳分行與深圳市鉤帝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鉤帝貿易公司”)簽訂《最高額綜合授信合同》,約定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向鉤帝貿易公司提供最高額綜合授信額度1.3億元,授信期限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 。吳聲華為上述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揚中市銀嶺中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權提供抵押擔保 。
2014年4月25日,江蘇銀行深圳分行、鉤帝貿易公司與公司簽訂《保兌倉業務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在江蘇銀行深圳分行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前15個工作日 , 鉤帝貿易公司應在約定的保證金賬戶內存入足夠兌付到期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 , 如其未按約定補足全額保證金的,公司應對扣除保證金后的余款承擔退款責任;公司授權子公司凌鋼(大連)鋼材經銷有限公司簽署買賣合同、收取銀行承兌匯票、開立發票和組織發貨等條款 。之后,江蘇銀行深圳分行與鉤帝貿易公司分別簽訂兩筆《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合同》,匯票總金額8,330萬元,到期日為2015年9月23日 。鉤帝貿易公司應于匯票到期日前將應付的銀行承兌匯票票款足額存繳于江蘇銀行深圳分行指定賬戶,于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同意承兌之日按承兌金額的4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指定的保證金專戶作為質押擔保,若鉤帝貿易公司至匯票到期日仍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可以保證金優先清償票款不足部分;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因向持票人支付而形成的墊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轉作為鉤帝貿易公司逾期貸款 , 并按墊付金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計收逾期利息 。
江蘇銀行深圳分行同意承兌票面金額為833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由鉤帝貿易公司人員領取 , 公司未收到上述銀行承兌匯票,未收到履行合同通知,也未曾發貨 。
鉤帝貿易公司到期未依約將應付的銀行承兌匯票票款存入指定賬戶,江蘇銀行深圳分行扣除保證金3,332萬元后共墊款4,998萬元 。
【凌鋼股份:收最高院民事判決書,需承擔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4955.82萬元退款責任】2017年9月,江蘇銀行深圳分行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 要求鉤帝貿易公司立即償還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本金4998萬元及暫計至2017年9月21日的逾期利息1,821.77萬元 , 各保證人承擔相關保證責任,公司對江蘇銀行深圳分行的銀行承兌匯票點款本金4998萬元承擔退款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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