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印花稅常見問答( 二 )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四個問題規定,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 。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
4.我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未履行,已經繳納的印花稅可以申請退稅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七個問題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
5.某些合同履行后,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是否應補貼印花?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九個問題規定,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 。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