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雄縣補領結婚登記證和補辦結婚登記范圍一覽

補領結婚登記證和補辦結婚登記的范圍
(一)補領結婚登記證
1、當事人在原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辦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遺失、損毀、信息不全、錯誤以及因歷史原因導致原始檔案數據缺失的且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過結婚登記證的 。
2、雙方當事人婚姻檔案、結婚證件與本人戶口、身份信息不一致的 。
3、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軍人,結婚證上身份證件號碼欄填寫為軍人證件號碼,需要變更為身份證號碼的 。
【保定雄縣補領結婚登記證和補辦結婚登記范圍一覽】(二)補辦結婚登記:1950年5月1日第一部《婚姻法》頒布實施以來,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未辦理結婚登記,至今均未與第三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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