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醫保藥品外配電子處方流轉申請條件

(一)定點醫療機構 。二級及以上定點醫療機構己完成醫師、藥師信息維護等全量貫標工作的,可申請納入外配電子處方流轉服務機構 。
(二)特藥、慢性病協議定點藥店 。協議期內特藥、慢性病定點零售藥店申請納入外配電子處方流轉服務機構須具備以下條件:
1.近三年內無違法違規、違反協議,或未被醫保部門暫停醫保協議的,并完成藥店貫標、執業藥師信息維護以及藥品信息維護工作,注冊執業藥師至少1名;
2.具備藥品電子追溯條件和冷鏈服務管理能力;
3.確保平臺流轉藥品目錄與藥店實際的藥品供應能力相匹配,能夠滿足用藥需求;
4.建立藥店流轉藥品進銷存全流程監管機制,藥品進銷存必須使用同一套計算機軟件系統進行管理,并按規定進行數據錄入及傳送,保存相關數據不少于3年 。實現藥店流轉藥品采購入庫、銷售出庫、配送等數據留痕、可追溯 。
(三)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要依托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申請執業許可并簽訂協議,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備案,提供服務產生符合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結算 。
【新疆醫保藥品外配電子處方流轉申請條件】詳細政策:關于做好醫保藥品外配電子處方流轉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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