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開封公共租賃住房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資產(以下簡稱公租房資產)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租房資產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公租房資產,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持有的,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計劃,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提供的住房 。公租房資產包括公租房項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資產(公共用房、經營性用房、車位、設施設備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
企業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業單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質的住房不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制定全國公租房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公租房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開展財務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按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權限辦理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相關預算、資產相關收入收繳、處置事項審核,以及組織資產報告編制、審核、匯總等管理工作 。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按國家和本地區有關規定權限辦理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的登記入賬、配置、使用、處置、信息管理以及編制資產報告等管理工作 。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鎮住房保障實施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公租房保障的具體工作 。
第四條 公租房資產管理原則:
(一)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
(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規范處置;
(三)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績效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
第二章 資產配置
第五條 公租房資產配置方式包括建設(含改擴建)、購置、調劑、接受捐贈等 。
第六條 公租房資產配置依據主要是:
(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或年度計劃;
(二)公租房實際需求;
(三)公租房資產存量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
(四)政府財力及債務狀況等 。
第七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政府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 。
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包括當年公租房資產的增減套數、面積、資金需求和來源、上一年度資產存量以及配置方式、經營維護等情況 。公租房資產配置計劃隨同部門預算一同上報財政部門,申請資金納入部門預算 。
第八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公租房資產相關預算 。
第九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采用建設、購買等方式配置公租房資產的,應執行國家有關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規定 。
第十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在公租房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并辦理交付使用手續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要求,及時將在建工程轉為公租房資產,并接收相關建設資料 。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與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不得將公租房資產作為融資抵押物 。
第三章 資產使用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等制度出租公租房資產 。公租房資產出租收入和罰款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
第十三條 適合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公租房資產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服務事項,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按規定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并應在購買服務合同中約定承接主體相應的運營管理和維護等方面責任和義務,確保公租房資產的合理使用和正常運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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