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殘疾人殘疾種類和級別劃分標準是什么 東營殘疾人殘疾種類和級別劃分標準

東營殘疾人殘疾種類和級別劃分標準如下:
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根據《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因身體結構、功能的損害及個體活動受限與參與的局限性稱之為殘疾,在精神、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障礙,全部或部分喪失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為殘疾人 。
一、殘疾分類
按不同殘疾分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 。
1、視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并且不能矯正或雙眼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 。
2、聽力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障礙,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
3、言語殘疾
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包括:失語、運動性構音障礙、器質性構音障礙、發聲障礙、兒童言語發育遲滯、聽力障礙所致的言語障礙、口吃等 。
注:3歲以下不定殘 。
4、肢體殘疾
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干麻痹(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局限 。肢體殘疾主要包括:
a、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
b、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
c、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
5、智力殘疾
智力顯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 。此類殘疾是由于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持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18歲之前),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 。
6、精神殘疾
各類精神障礙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認知、情感和行為障礙,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 。
7、多重殘疾
同時存在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中的兩種或兩種以上殘疾 。
二、殘疾分級
分級原則: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殘疾一級、殘疾二級、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 。殘疾一級為極重度,殘疾二級為重度,殘疾三級為中度,殘疾四級為輕度 。
1、視力殘疾分級
視力殘疾分級原則:按視力和視野狀態分級,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 。
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疇 。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于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視力殘疾分級見下表 。
類別
級別
視力、視野

一級
無光感~<0.02;
或視野半徑<5度
二級
0.02~<0.05;
或視野半徑<10度
低視力
三級
0.05~<0.1
四級
0.1~<0.3
2、聽力殘疾分級
聽力殘疾分級原則:按平均聽力損失,及聽覺系統的結構、功能,活動和參與,環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級(不配戴助聽放大裝置) 。
注:3歲以內兒童,殘疾程度一、二、三級的定為殘疾人 。
1)聽力殘疾一級
聽覺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極重度損傷,較好耳平均聽力損失大于90dB HL,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在參與社會生活方面存在極嚴重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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