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畢業生就業補貼金 桂林市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政策

桂林市畢業生就業創業補貼政策(企業篇)
(一)中、小微企業或社會組織吸納畢業生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
桂林市轄區內注冊的中、小微企業或社會組織 。吸納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就業(全日制)或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自勞動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按中小微企業為符合條件高校畢業生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費補貼(不包括高校畢業生本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部分) 。企業與個人在一年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其實際履行勞動合同的繳費時間計算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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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小微企業或社會組織吸納畢業生就業補貼 。
對招用畢業年度或離校2年內高校畢業生就業,與之簽訂1(含)以上勞動合同并為其依法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滿6個月的中小微企業或社會組織,按照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帶動就業補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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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業見習補貼 。
對吸納畢業學年和離校2年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畢業生和16至24歲持《就業創業證》的已登記失業青年參加就業見習的單位,按見習期內見習人員實際在崗時間給予見習補貼 。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率達到50%以上的單位,適當提高見習補貼標準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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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場地、水電、物業補貼 。
對入孵經營主體(孵化企業),與創業孵化基地簽訂場地租用合同并入住孵化基地的孵化企業 。按實際發生成本申請場地、水電、物業補貼,不超過1500元/月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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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貼 。
對經認定授牌的創業孵化基地,扶持一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一年并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指已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年內至少有6個月以上的銀行工資流水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的人員) 。每扶持一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按1.3萬元/戶的標準予以管理服務補貼 。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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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創業孵化基地孵化服務補貼 。
對成功孵化一戶創業團隊(創業團隊須由3人及以上組成,有具體創業項目并向基地提交創業計劃書;成功孵化創業團隊指創業團隊入駐基地孵化滿3個月以上成功辦理營業執照且注冊地在基地內)的創業孵化基地,按每戶2000元的標準給予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務補貼 。每個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務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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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創業孵化示范基地 。
對經評審認定為自治區級示范基地的孵化基地,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補,其中授牌當年支付30萬元,第二年復評合格再撥付20萬元 。對認定為國家級示范基地的創業孵化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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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企業新增崗位社會保險補貼 。
依法在桂林參加社會保險,開發出新增就業崗位【新增就業崗位是指以上年度12月底全年繳費人數為基數,與本年度12月底全年繳費人數相比較增加人員的數量 。(如:某企業2019年12月末在職人員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人數為100人,2020年12月末在職人員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人數為110人,則該企業2020年新增崗位10個)】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以上的企業(含中、區直企業),每新增1個就業崗位,按該企業為其招用人員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人均額度為基數進行補貼(不包括個人部分) 。企業人均繳費基數以申報期內當年該企業人均繳費額度為準 。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小微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企業新招用人員并已享受相應社會保險補貼的,不得重復申報 。新增崗位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且應連續計算,不得分時段享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重點企業補貼期限可延長至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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