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發布于2022年3月24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 。
第三條 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采取綜合措施,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 。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推進共同富裕、建設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統計、市場監督管理、藥品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的有關工作 。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科技、民政、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傳媒等媒體應當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公益宣傳 。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征,對學生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包括調控人口數量、推動生殖健康、促進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加強母嬰保健和嬰幼兒照護服務、促進家庭發展、健全保障措施、完善考核評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內容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發展有關的社會、經濟政策,應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意見 。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將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費納入本級預算,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經費,并逐步提高總體投入水平 。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明確專人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將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村(居)民自治內容,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的各項制度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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