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犯罪 ,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 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 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 由人民檢察院負責 。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 。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 , 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 , 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
【哪些案件由檢察院立案 哪些案件由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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