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 。僅僅在政府機關實施 。2021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 。新調整后的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
宜昌新離婚規定及流程(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武漢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
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2.符合《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 。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員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并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婚姻登記員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
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附件2) 。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附件3)的,應當出具 。
(三)冷靜期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附件4) 。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附件5),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 。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四)審查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附件7)的,應當出具 。
(五)登記(發證)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
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婚姻登記員在當事人持有的兩份離婚協議書上加蓋“此件與存檔件一致,涂改無效 。××××婚姻登記處××××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 。多頁離婚協議書同時在騎縫處加蓋此印章,騎縫處不填寫日期 。當事人親自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件存檔 。婚姻登記處在存檔的離婚協議書加蓋“×××登記處存檔件××××年××月××日”的長方形紅色印章并填寫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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