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常見問答

Q1:需要申報經營所得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第二條規定 ,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 , 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
Q2: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 , 辦理匯算清繳的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 , 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 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
Q3:個人所得稅法中經營所得如何計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 , 經營所得 , 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第六條規定 , 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 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 為應納稅所得額 。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 , 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 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 , 從其規定 。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五條規定 ,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成本、費用 , 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和分配計入成本的間接費用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所稱損失 , 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 , 轉讓財產損失 , 壞賬損失 , 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 , 沒有綜合所得的 , 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 , 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 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 , 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 , 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
Q4: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獨資性質的企業 , 年終匯算清繳時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一條規定 ,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 , 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 , 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 , 應納稅款的計算按以下方法進行: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 以此確定適用稅率 , 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 。
Q5:如何享受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減半征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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