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流浪人員救助站 海北流浪救助離站規則( 二 )


11、省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跨省接送返回工作的指導,根據各救助管理機構自身條件、地理位置等情況,確定跨省接送單位,及時更新、發布并上報本省具備跨省接送條件的救助管理機構名單 。
終止救助
1、受助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終止救助:
(一)無正當理由拒不離站或出院;
(二)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實提供家庭信息;
(三)違法違紀、擾亂救助管理秩序;
(四)其他不符合繼續救助的情形 。
2、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向受助人員解釋終止救助的原因,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并向受助人員出具《終止救助通知書》(一式兩份) 。
其他情形
1、經當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門批準,受助人員移送至有關機構長期安置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與相關機構辦理交接手續 。
2、受助人員被司法機關帶離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查驗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身份證件或執法證件,保留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工作人員身份證件或執法證件復印件,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辦理交接手續 。
3、受助人員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取得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 。受助人員在救助管理機構內因突發急病等原因經急救機構確認死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請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并出具死亡原因鑒定書 。
4、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死亡受助人員親屬處理好后事,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 。親屬不能前來的,應當取得其同意火化的書面證明材料或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 。親屬明確拒絕前來的,應當留存其電話錄音、視頻錄像等資料,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 。
5、無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員身份或無法聯系到其親屬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在市級以上報刊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當地對無主尸體處置有規定的,依照當地規定處置) 。公告期滿后仍無人認領的,由救助管理機構妥善處理后事,辦理火化手續,骨灰及相關物品留存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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