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
為督促駕校提高培訓質量,合理利用考試資源,防止出現“以考代訓”的現象,139號令
1、三個科目按順序分別預約考試,每個科目預約后可以考試一次、補考一次 。不參加補考或者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預約考試 。
2、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預約次數各不得超過五次(即:各有十次考試機會) 。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學員需要重新從科目一開始考試 。
3、科目一和科目三的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沒有預約次數的限制 。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必須在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后才能參加,考試不合格的,可以直接申請補考,之前已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合格成績有效 。
注意事項:
【鞍山學員預約駕考次數有什么新規定 鞍山學員預約駕考次數有什么新規定嗎】139號令實施前已經預約的考試次數不計算在五次預約限制次數中 。139號令實施后,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預約考試次數,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各有五次預約考試的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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