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定居證明簽發 臺灣居民定居鞍山證明材料有哪些?

一、設定依據
臺灣居民要求來大陸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經由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 。批準定居的,公安機關發給定居證明 。
二、申請材料
1、提交書面申請
2、填寫《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申請表》
3、提交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兩張
4、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旅行證件,并提交復印件
5、交驗有效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并提交復印件,無原件的,需提交經臺灣公證部門公證的臺灣居民身份證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證件復印件
6、提交由大陸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或確認的6個月以上有效的身體健康證明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注意事項
1、不符合申請條件或者申請過程中喪失申請條件的;
2、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3、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其進入內地后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的 。申請來內地定居的港澳居民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來內地定居 。
四、辦理地點及咨詢電話
遼寧省鞍山市鐵東區 明山街12號鞍山市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1-12號出入境窗口
電話咨詢:0412-5556415
【臺灣居民定居證明簽發 臺灣居民定居鞍山證明材料有哪些?】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中午提供延時服務,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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