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補領離婚證所需材料一覽 補辦的離婚證樣本

1、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含臨時居民身份證原件,下同)和居民戶口簿原件 。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本人蓋有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戶口專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記卡 。
當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戶口簿的,可以提交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
居民身份證與居民戶口簿登記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有不一致的,應當先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更正并換領證件 。
注: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處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委托辦理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證原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 。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 。
2、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2張2寸(35mm寬,53mm高)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
【丹東補領離婚證所需材料一覽 補辦的離婚證樣本】3、加蓋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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