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城鄉社保繳費標準 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省轄區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 。
【黑龍江城鄉社保繳費標準 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以及已參加當地社會統籌的單位)的社會保險費,由本系統負責經辦社會保險業務的機構征收 。
第四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屬地征收原則 。但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中直企業(單位)、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和軍工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 。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年度征收計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須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同意,并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負有繳納或者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社會保險費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 。
第七條 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
登記的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
繳費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保險登記手續 。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發給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證件或者辦理變更、注銷保險登記手續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
第九條 繳費單位應當于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當月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申報情況核定后,發給繳費單位申報單 。
繳費單位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時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費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情況確定應繳費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照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每月25日前,將當月繳費單位名單、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等基礎數據、資料送達地方稅務機關 。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金額有異議的,可以向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并進行相應調整 。
第十一條 繳費單位應當于每月10日前,持申報單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繳納上月社會保險費 。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社會保險費,然后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核實 。
第十三條 地方稅務機關受理繳費單位繳費時,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開具社會保險費征繳專用票據,通知委托銀行從繳費單位帳戶扣繳或者直接征收 。
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專用票據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發放和管理 。
第十四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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