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全文

東莞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編號:
甲方: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乙方:本申請表申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等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署本協議 。
一、甲方的權利及義務
1.1甲方有權依規統籌使用乙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資金,并將乙方納入本市住房公積金制度管理 。
1.2乙方向甲方申請并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甲方依規享有貸款抵押物債權 。
1.3甲方有權根據管理需要對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依規作出調整,并要求乙方遵守 。
1.4乙方不誠信申報繳存身份及條件、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貸后停繳等違反本協議或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甲方有權依規采取納入失信名單、限制一定年限的提取和貸款權利、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利率上浮30%計收違約金、對抵押物進行處置或提前收回貸款等一項或多項懲罰性措施 。
1.5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住房公積金服務,及時準確記載匯繳資金,依規審批提取,依規審批發放貸款,及時足額支付存款利息 。
二、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2.1乙方依規依約履行了繳存義務,可依規向甲方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依規享有租住或購買政府保障性公共住房的權利,具體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
2.2乙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
2.3乙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在乙方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2.4乙方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辦理銷戶提取:依規依約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后緊接著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停繳或封存滿6個月,期間在本市未發生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轉入單位賬戶;當前賬戶處于封存狀態且不存在司法凍結、失信凍結、協助異地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凍結 。本條款不因本協議解除而失效,重簽協議的需按新協議重新核定銷戶提取條件 。
2.5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應根據誠信原則向甲方如實申報,甲方不進行身份資格審查 。
2.6乙方繳存住房公積金應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同一繳存人只能有一個賬戶,在本市已設立賬戶的應繼續使用,資金隨賬戶轉移合并計算 。
【東莞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協議全文】2.7乙方應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
2.8乙方進入單位就業,應自入職當月或次月起停止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等相關規定督促單位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法定義務 。
2.9乙方向甲方申請并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貸款償還期間應繼續依規依約繳存住房公積金 。
三、委托劃款繳存特別約定
3.1乙方委托甲方通知并同意授權付款銀行在乙方指定付款賬戶劃轉乙方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甲方通過合法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向乙方付款銀行發出資金劃轉指令,劃轉約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資金 。
3.2甲方收到乙方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時,應及時在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內為乙方記賬,記賬時間以資金實際到達住房公積金賬戶時間為準 。
3.3本協議約定的委托劃款繳存有兩種業務類型:手動托收和自動托收 。
手動托收:乙方須向甲方確認住房公積金繳存相關款項,甲方才可向付款銀行提交劃款指令 。
自動托收:除辦理手動托收外,乙方委托甲方每月按約定劃轉乙方應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
3.4自動托收約定事項:甲方在每月的8日、24日先后發起自動托收,劃轉金額為乙方本月的應繳存住房公積金,托收成功即行結束本次托收 。本月托收失敗的,乙方須自主發起匯繳,由此導致不利后果的,由乙方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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