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河北電動自行車上牌最新政策 2022河北電動自行車上牌最新政策解讀

《》(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11月23日經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于2022年5月1日施行 。
為貫徹實施好《條例》,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22年1月30日印發了《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冀政辦字〔2022〕14號,以下簡稱《通知》) 。
主要內容
《通知》共七個部分 。
第一部分,明確總體要求,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正確處理促進產業發展、方便群眾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間的關系,把電動自行車管理這件與群眾息息相關的民生實事辦實辦好,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第二、三部分,加強源頭監管,明確生產、銷售、維修等環節各相關部門具體監管職責,細化監督檢查方法路徑,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維修等方面的違法行為;暢通消費者訴求渠道,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第四、五部分,嚴格使用管理,要求責任部門落實登記制度,按規定時限完成登記上牌;加強非機動車通行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嚴格通行管理,預防交通事故;制定并實施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等基礎設施規劃,加強防火檢查巡查,預防火災事故 。
第六部分,穩妥淘汰非標電動自行車,要求各地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非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制度,綜合施策,鼓勵群眾主動置換和報廢非標電動自行車,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企業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非標電動自行車 。
第七部分,強化組織保障,要求各地加強學習培訓,準確把握、熟練運用各項規定;聯合各類媒體,引導群眾不購買、不使用非標電動自行車,積極營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實現聯動打擊 。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登記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根據《》,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適用本規定 。電動自行車登記不收取費用 。
第三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
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的具體工作 。
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政務服務點、公安派出所等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 。
經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電動自行車銷售單位以及警郵、警保、警銀合作服務點等,可以根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委托代辦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 。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當場登記并發放號牌,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對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第五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如實提交規定的證明憑證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證明憑證的真實性負責 。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的地點、名稱及聯系方式 。
第七條 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務,應當使用全省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實行電子化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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