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長緩繳三項社保費的補繳時間
根據蘇人社發〔2022〕58號和蘇人社發〔2022〕70號文件精神,南京市按規定享受階段性緩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費(以下簡稱三項社保費)的用人單位補繳三項社保費的時間延長到2023年12月底前 。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在政策到期后采取分期或逐月方式,于2023年12月底前將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到位,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一次性補繳到位 。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
二、補繳方式變更的申請流程和時間
已按照蘇人社發〔2022〕58號文件、蘇人社發〔2022〕70號文件申請享受緩繳三項社保費政策的用人單位,需要變更政策到期后補繳方式的,可以向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提出申請 。
【南京市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保費政策實施工作操作指南】1、線上申請
單位將簽字蓋章的《江蘇省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掃描上傳發送至單位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的電子郵箱(郵箱地址及聯系方式詳見附表);后期也可通過江蘇人社網上辦事服務大廳進行線上變更申請(目前正在開發中,請關注該網站) 。
2、線下申請
單位填寫《江蘇省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至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
變更申請受理時間為上月11日至當月6日 。
三、與其他政策的銜接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提供社保繳費查詢、出具繳費證明時,對企業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狀態 。企業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 。已依法代扣代繳的用人單位,職工個人繳費狀態認定為正常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江蘇省社會保險權益記錄單》中雖標有“緩繳”字樣,但職工在辦理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業務事項時不受影響 。
▲提示:自蘇人社發〔2022〕128號文下發后,申請階段性緩繳三項社保費的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等單位,已繳納9月份三項社保費的,可以申請辦理退費 。
以上操作指南,如今后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
人社服務熱線:12333;納稅繳費服務熱線:12366
市區社保中心、稅務局聯系電話:
附件:
《江蘇省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申請表》(點擊下載)
《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蘇人社發〔2022〕128號)(點擊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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