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兒童的定義是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對兒童的定義是什么 法律上對于兒童的定義】
兒童: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界定兒童是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準了《兒童權利公約》,并與各人民團體、國際組織、新聞媒體以及個人共同努力,把本公約規定的義務從單純意向角度上的宣言轉變成為改善所有中國兒童的生活的具體行動方案 。《兒童權利公約》于1992年4月1日開始在中國正式生效 。《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通過,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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