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電動自行車最新規定 河北廊坊電動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登記、通行、租賃經營、停放、充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本條例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規范,保障安全、方便群眾,源頭管理、協同共治的原則 。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監督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區域內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 。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及其零部件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 。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引導、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從事電動自行車生產、銷售等活動,促進電動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電動自行車文明駕駛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安全意識和文明出行素養 。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傳 。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教育 。
第二章生產和銷售
第八條生產、進口用于國內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二十五公里 。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生產、銷售的安全頭盔,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托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 。
電動自行車經強制性產品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進口、銷售 。未經過強制性產品認證的不得銷售 。
第十條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檢查驗收義務,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自行車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電動自行車及其銷售包裝上標注的認證證書所含內容應當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相符合,嚴禁偽造 。
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 。
第十一條禁止實施下列影響電動自行車安全性能的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二)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的限速裝置;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