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用熱管理辦法 河北省供熱用熱管理規定( 三 )


第十八條熱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熱費 。對首次供熱的新建住宅實行整體供熱 , 首次供熱熱費由開發建設單位統一繳納 , 不得向熱用戶另行收取 。熱用戶逾期不支付熱費的 ,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熱用戶欠繳費停止向相鄰熱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
熱費不得與物業費、水電費等其他費用捆綁收取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并完善供熱保障機制 , 對優撫對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熱用戶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 , 按有關規定實行熱費減免優惠 。
第十九條供熱設施具備分戶關閉條件的 , 在不影響其他熱用戶正常用熱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前提下 , 熱用戶可以在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向供熱企業申請整個供熱期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 , 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滿足符合條件用戶的暫停供熱或者恢復用熱要求 。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制定 。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 , 安排供熱政策性補貼資金 , 專項用于補貼供熱企業因政策性原因導致成本與價格倒掛虧損、供熱時間延長、供熱系統節能和環保改造、老舊小區供熱設備設施改造、既有建筑加裝室溫采集裝置、清潔和可再生能源供熱等 。
第二十一條供熱企業應當實行標準化管理和規范化服務 , 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和服務電話 , 并在供熱期實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服務 。
熱用戶就經營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供熱企業提出查詢、報修等服務申請的 , 供熱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從事工程建設 , 不得影響供熱設施安全;可能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 ,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提前與供熱企業協商制定安全保護施工方案 , 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方可施工 。施工中造成供熱設施損壞的 , 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企業修復 , 并承擔修復費用 , 賠償相應損失 。
第二十三條居民熱用戶共用供熱設備設施移交供熱企業運營維護的 , 維護和更新改造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 , 計入經營成本 。供熱設備設施在保修期內或者因建設單位未履行、拖延履行保修責任延長保修期的 , 維護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
居民熱用戶的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維護、管理 , 發生異常、泄漏等故障時 , 熱用戶可以向供熱企業報修 , 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
非居民熱用戶的供熱設備設施管理責任 , 由供熱用熱雙方通過合同方式約定 。
第二十四條供熱企業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備設施承擔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責任 , 供熱期開始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檢修、保養和更新改造 , 供熱期間加強巡查巡檢 , 及時消除隱患 , 保證供熱設備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熱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支持 。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供熱應急能力建設 , 制定應急預案 。針對可能發生的供熱設備設施事故、能源供應短缺以及棄管棄供等情況 , 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 保障供熱 , 避免發生大面積停熱和其他事故 。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供熱監管信息平臺 , 監督檢查供熱運行服務、設備設施維修維護、供熱工程建設及供熱準備等情況 , 協調處置供熱突發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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