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芝罘區住房保障救助標準規定

煙臺芝罘區住房保障救助標準規定
根據《煙臺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煙政辦發〔2018〕18號)第五條,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市區住房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芝罘、萊山兩區保障性住房的組織建設、分配、運營管理和住房租賃補貼的發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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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芝罘區住房保障救助標準規定】申請條件
申請住房保障的城市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具有申請地城市居民常住戶口3年以上;
2、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標準(現行標準: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3、家庭成員在本市市區無自有產權房屋,或自有產權房屋建筑面積低于50平方米且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
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夫妻雙方與同戶口未婚子女 。其中,單身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本人;符合條件的未婚人員提出申請的,申請人須年滿25周歲 。
市政府公布的申請住房保障收入標準,根據保障能力與保障需求相適應的原則,適時進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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