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蒼南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指南 溫州宅基地管理條例

什么是農村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哪些情況下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依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除實施國土空間規劃進行村莊、集鎮改造外,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賣、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情形 。
認定戶的具體標準和分戶具體條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
無房戶申請宅基地建房規定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建房的,必須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原則,要以戶為單位進行申報,建房戶須符合蒼南縣農村無房戶認定標準 。根據我縣有關規定,每戶的建筑面積最高不超過120平方米 。城鎮規劃區外新建農村住房的無房戶,可采用直立式住宅解決住房困難問題,每戶建筑基底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6平方米,建筑層數控制在3層及以下 。
危舊房拆建規定
一、城鎮區劃內,集體土地上的危舊房拆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鎮區劃外,危舊房拆建要納入新農村建設,與舊村改造、農房集聚、美麗鄉村建設有機結合 。
(一)對于已有村莊規劃的,可按規劃進行整村(片區)改造,建筑面積參照“四策合一”政策執行,即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積1:4比例核定建筑規模,每戶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 。
(二)對于尚未列入舊村改造或沒有村莊規劃的,近期確需拆建的房屋,在滿足用地需求及規劃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批建四層,建筑占地面積可適當增大,但不得超過46平方米 。原層數四層以上以及無法滿足用地及規劃要求的危舊房原則上按原拆原建辦理 。
【溫州蒼南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指南 溫州宅基地管理條例】(三)對于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無落實新增建設用地但確需改造的房屋,可以參照第二點原址修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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