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調整公證費用價格通知 陜西調整公證費用價格通知函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司法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政策的通知
陜發改價格〔2021〕1444號
各設區市、韓城市、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委(局)、司法局,神木市、府谷縣發展改革局、司法局:
為加快營造市場化、法制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不斷提高公證服務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公證費用負擔,促進公證行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21〕1081號)精神,現就我省進一步完善公證服務價格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界定政府定價范圍
我省對關系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以及具有區域壟斷性、競爭不充分的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具體項目見附件,其他服務項目價格由市場形成 。
二、改進政府定價方式
對政府指導價管理項目實行最高上限價格管理,由公證機構在不超過政府規定最高上限價格的范圍內確定具體價格水平 。【陜西調整公證費用價格通知 陜西調整公證費用價格通知函】
(一)按標的金額比例計價的,合理設立階梯遞減費率,并同時限定最高費用總額 。
(二)對涉及居民房產繼承、遺贈的公證事項,同時提供按房產面積和標的金額比例兩種方式計價并從低選擇 。
(三)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可分兩個階段收費,第一階段為辦理債權文書公證時收取,第二階段為出具執行證書時收取 。
三、完善價格減免政策
(一)根據公證用途,對于與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公證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20% 。
(二)對80歲及以上老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 。
(三)對低保戶、重度殘疾人辦理關系民生的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中的業務的,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于50% 。
四、規范經營者價格行為
健全經營者行為規范,公證機構應自我約束、公平競爭,不得通過循環證明、捆綁服務等增設不必要的證明事項并加價 。公證機構應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文件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完善公證費用收取方式,對事實上由金融機構等申請的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事項,按照“誰申請,誰付費”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負擔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亂漲價、巧立名目亂加價等價格違規違法行為 。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5日起執行 。《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陜西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和規范公證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陜發改價格〔2019〕1452號)、《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陜西省司法廳關于降低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陜發改價格〔2021〕15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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