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最新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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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 適用本規定 。
第三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產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 。 鼓勵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做出更有利于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于本規定的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 應當依法履行 。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 。 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 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 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 但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 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不得惡意欺詐 。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 并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系統, 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
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施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行規定職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
第二章 生產者義務
第八條 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 不得出廠銷售 。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和退換車信息等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關信息, 并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
第十條 家用汽車產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產品合格證或相關證明以及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 。
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等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 。 家用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定的, 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產品使用說明書中明示 。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生產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銷售日期;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
維修保養手冊應當格式規范、內容實用 。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 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十一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驗明家用汽車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
第十二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產品, 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以及發票;
(二)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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