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四 )


第十九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應當通過其服務平臺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圍進行告知 。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臺經營者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于開展其他業務 。
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采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范圍 。
第二十條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設施設備完好;
(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按照網約車運營服務規范提供運營服務;
(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六)運營時隨車攜帶或可出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及相關治安備案證件;
(七)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八)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進入綜合交通樞紐站區后應當在站區規定的點位上下乘客;
(九)車輛所有權屬企業或單位的,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完成網約車駕駛員資格注冊的人員運營;
(十)車輛所有權屬駕駛員個人的,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
(十一)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
(十二)不得對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四)接受行政檢查,協助調查,如實回答有關詢問,不得拒絕或者阻撓;
(十五)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和義務 。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的監管,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 。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可以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
第二十二條網信、通信和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 。
網信、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范、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網約車平臺經營者及駕駛員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安全生產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交通運輸、網信、通信、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從事網約車運營的車輛,按照初始登記使用性質執行本市機動車尾號限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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