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政策原文 天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監督管理 。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
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
第三條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規范化管理、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把握網約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統籌全市網約車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和平區、河東區、河西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工作;其他各區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網約車的具體管理工作 。
市網信、通信、公安、人社、商務、稅務、市場監管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
第二章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五條凡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網約車監管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第六條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國家規定的材料 。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
第七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自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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