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未居住是否可以減免費用 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非住宅物業管理參照執行 。
本規定所稱的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選聘物業服務人的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有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黨建引領、業主自治、公開公平、誠實信用、依法監督的原則 。
第四條 推動在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中設立基層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 。在基層治理體系下,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等共同參與的治理機制 。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建立綜合協調機制,促進物業管理發展與和諧社區建設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應急、審計、市場監管、人防、城市管理、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協調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 。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工作 。
第八條 物業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人從業行為,開展物業服務培訓,促進誠信經營,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
業主身份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效證明為依據 。
第十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為先、自然分割、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則,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物業類型、社區建設等因素 。
第十二條 新建物業在出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已經交付使用但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征求業主代表意見后,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或者調整的建議方案,由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后劃分 。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后,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凡需投票表決的,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名 。
支持和鼓勵采用信息化技術,改進業主大會表決方式 。
第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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