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違規與悖理現象芻議

招投標違規與悖理現象芻議
簡介: :《招標投標法》頒發實施已歷時兩年,但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與悖理現象仍非常普遍 。經由展現招投標違規現象,企望引起業內及法令界關注,完善切合實際和便于操作的法令法例,重塑法令的權威和強制性作用 。
要害字:法令法例 招投標 違規 討論
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最主要的生意業務要領,是買方(即招標人)引誘眾多的賣方(即投標人)比價競爭,從中優選生意業務對方的經濟行為 。
由于招投標有嚴格的步驟和透明的操作(即一致并公然的尺度),以保障競爭公平和比價(授標)公正,在經濟發達的國度和國際商業中,招標、投標早巳形成制度,其作用是經由公正競爭實現社會資源公正配置 。
我國于1985 2000年一連頒發了《條約法》、《招標投標法》等法令、法例 。這些法令、法例的實施,催化了招投標制度的成熟,推動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形成和完善 。由于我國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期,立法滯后,行業和地方行政法例較多、較亂,加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權大于法,以及司法中存在腐敗、執法人員素質低下、判決后執行困難,再加上法令劃定本身不夠具體,缺乏維權和制約違規的可操作細則等,使得經濟活動中違規與悖理現象仍十分普遍 。
1 招投標違規與悖理的主要表現
1.1 虛假招標
虛假招標是以明招暗定(即內定中標人)的要領,實施形式上“正當”、內容違法的招標行為,包含“權錢生意業務”、“關連生意業務”、“領導(行政)指令生意業務”、控制評標(評委人選、評分尺度、評審歷程、實施差別人為)、以某投標人先期進場實施準備事情為由誘導評分及排序優先等情形 。
1.2 躲避招標
躲避招標即是不招標,包含按法令劃定必需采納招標要領確立條約關連的項目,招標人將其化整為零,分別與多家承包人舉行“關連生意業務”、“權錢互換”;或直接與施工企業單獨談判(議標)締約,或作為某一條約的增補條約與互助對方告竣“損公肥私”的默契 。因此,躲避招標行為直接與腐敗行為精密討論,與躲避招標對應的違規行為是劃小標段、不妥牟利 。
1.3 細分標段
細分標段是指招標人將相同施工技能、施工要領和手段的項目,不公正地分別為多個標段,并由多家承包人同時實施的招標行為 。同一項目分別多個標段,無非是吸引更多的投標 。外貌上看,這種運動有利于競爭充實,獲得理想(最低)生意業務價錢;深層闡述,此類行為隱藏有操作眾多賣方的不妥競爭,從中獲得更豐盛的不妥好處,或將腐敗所得化整為零,即所謂“多一份關連多一份情,多一個承包人多一份禮” 。
標段分別過細的惡果,必然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 。按照資料和文獻統計闡述:國內招標項目,每個投標人的投標用度開支約占標的價錢的0.1%~2%;國際招標項目,每個外洋投標人的投標用度開支約占標的價錢2%~6% 。比力理想的環境,經由競爭招標選擇承包人,能使業主節省項目投資約占概算額的1%~3% 。按以上闡述,如果有10家投標人同時搶一個標,那么10家投標人開支的用度總和將凌駕項目完工后節資的總額 。這種招投標的結果,極大地抵消招標理應發揮的正面作用 。
1.4 招標歧視或限制投標
招標歧視是指招標人有意限制或排斥本行業、當地方以外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施工企業到場投標的行為,其實質即是行業操作、地方掩護,形成市場獨占 。
招標歧視和限制投標,阻礙著市場開放和全國統一市場格式的形成,為維持操作、掩護落后、擴大行政權力干預干與干預干與、牢固腐敗得利供給了手段和途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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