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吉林省電動車管理規定2020

吉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12月2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8號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 。
第三條 電動自行車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協同共治的原則 。
第四條 企業和個人在電動自行車生態環境、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重點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應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
第五條 支持電動自行車帶保險銷售,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保險產品 。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電動自行車通行道路、停放、充電等基礎設施規劃,保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籌轄區內的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責任 。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和生產、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 。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
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郵政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的規章制度,引導、協調會員單位依法從事生產、銷售、維修等經營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 。
第九條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相應規章制度,組織駕駛人開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規培訓,做好電動自行車及其充電設施的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
第十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教育本單位人員遵守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規定 。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內容 。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應當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自行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常識 。
第三章 生產和銷售
第十一條 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 。用于出口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
生產、銷售和維修更換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蓄電池、電動機等零部件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
第十二條 電動自行車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委托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認證,并及時將已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品牌型號、認證證書和產品合格證等有關內容的數據信息上傳至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相關數據庫系統 。
第十三條 電動自行車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和實名制銷售臺賬,對所售電動自行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等信息進行告示,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發票 。

相關經驗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