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共有產權人提取公積金額度是多少?

太原共有產權人提取公積金額度是多少?
共有產權人應當按照所占份額確定可提住房公積金額度,具體操作規定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相關問題的解釋 》執行 。
(并公積金 [2014]18號)
為統一政策執行標準,準確把握審批尺度,便于繳存職工理解,現就《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中易于歧義和缺乏操作的問題進行如下解釋 。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一)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申請人購買經規劃、國土及房產等有權機關批準建造、出售,供其家庭居住并擁有所有權的住房,如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有住房、單位集資住房等,不包括商用房、商住兩用房及公寓等非住宅性質房屋 。
(二)房屋共有人
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共有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申請人為共同共有人的,按照平均份額確定提取金額;申請人為按份共有人的,按照其所占份額確定提取金額 。
房屋共有關系以及共有人所占份額的確定以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準 。
配偶作為共有人,各自提取額度不受共同共有關系限制,除非《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上明確份額的 。
上述共有關系,各共有人合計提取總額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的支出總額 。
(三)提取金額
1、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有效法律文書(以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指南要求的文書為準)載明的購房總額 。
2、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提取時,提取金額不能超過購房發票(或者收據)上載明的購房金額 。
(四)提取次數
申請人在發生購房行為之日起的12個月內可以提取一次;同類型提取一年內只能辦理一次 。
(五)購買太原行政區域以外住房
購買太原行政區域以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日期距申請提取日期必須在12個月之內)、購房發票 。
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一)購房貸款的范圍
指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時,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與商業銀行貸款 。
購買商用房、商住兩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以及因其他消費產生的商業貸款,不屬于償還購房貸款本息范圍 。
(二)提取申請人的范圍
借款人本人或者配偶,可以申請此類提取,共同還款人或者輔助還款人均不在提取范圍內 。
(三)首次提取的時間
借款人申請了購房貸款后,自開始還款之月起,按期還款12個月后,方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
商業銀行購房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時,兩者的還款時間不能相加 。
(四)按期償還住房貸款的憑證
指申請人能夠提供距提取日之前12個月內足額、不足額或者提前還本付息的有效憑證 。
(五)提取金額
以申請人提供的距提取日之前12個月內的有效還款憑證計算,不得超過12個月內足額還本付息的金額及提前還本付息金額之和 。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5%
申請人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應當經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
租住太原市行政區域以外住房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配偶與租住房屋所在地一致的戶口簿(或者居住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證) 。
四、購買拆遷安置住房
申請人在拆遷安置過程中,進行了置換產權的,所發生的置換產權的實際支出也可以申請提取,應當提供產權單位出具的置換產權費用支出收據或者發票,其他資料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請人既置換了產權,又超出補償部分購買了面積的,兩種情形可以分別提供《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太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指南》規定的資料,一并辦理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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