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就業困難人員用人單位補助政策最新 東莞就業困難人員用人單位補助政策

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用人單位補貼政策(一)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保補貼
補貼條件:
1.用人單位招用我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及協作地區的脫貧人口 , 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 , 勞動合同不作時間要求) 。
2.相關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補貼對象: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 。
補貼標準:
每月按用人單位為符合條件人員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給予補貼 。
補貼期限: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 , 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備注:協作地區指廣西、貴州、西藏和新疆)
(二)一般性崗位補貼
補貼條件:
1.用人單位招用我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及協作地區的脫貧人口 , 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
2.相關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補貼對象: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除外) 。
補貼標準:
每人每月200元 。
補貼期限:
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
至退休外 , 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東莞就業困難人員用人單位補助政策最新 東莞就業困難人員用人單位補助政策】(三)公益性崗位補貼
補貼條件:
1.用人單位開發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的公益性崗位 。
2.相關崗位招用我市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或本省脫貧人口 , 與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 。
3.相關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
補貼對象:
符合條件的用人單位 。
補貼標準:
每人每月按東莞市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補貼 。
補貼期限:
除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 , 其余人員最長不超過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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