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泰州社保局失業金補助

一、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根據失業人員本次失業前12個月的平均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和本次繳費年限確定 。
根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的決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125號) , 泰州市自2018年12月1日起對失業保險金計發比例進行調整 , 并同步提高失業保險金最低發放標準 。
現計發比例在原標準的基礎上增加5% , 2020年的失業金標準為:
繳費年限
計發比例
不滿10年
45%
滿10年不滿20年
50%
20年以上
55%
即:繳費不滿10年的 , 計發比例由40%上調至45%;繳費滿10年不滿20年的 , 計發比例為由45%上調至50%;繳費20年及以上的 , 計發比例由50%上調至55% 。
二、最低失業保險金標準
最低失業保險金標準由原來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調為1.5倍 , 調整后最低失業金標準為975元 。
【泰州失業保險金申領標準 泰州社保局失業金補助】本次調整涉及人群包括2018年12月份在領失業金人員和2019年1月1日起新增領取失業金人員 。2018年12月份已發放的失業金按新標準補發差額 , 差額部分將于2019年1月底發放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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