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實施 普蘭店區支持企業發展獎勵辦法( 二 )


4.1世界500強、國內500強或重大戰略投資者投資的特大型或有特殊貢獻、特殊意義的重大項目 。
4.2 總投資達到10億元及以上,或投資強度達到300萬元/畝、稅收達到30萬元/畝且總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工業類項目 。
4.3年度區級地方經濟貢獻超過5000萬元的各類企業 。
5.其他規定
5.1 任何單位和個人騙取獎勵補貼資金的,或在五年內遷離本區的,區政府將收回已撥付的資金 。涉嫌違法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5.2本辦法與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同類條款有抵觸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
5.3 同一項目符合本辦法多項獎勵條款的,或同時滿足普蘭店區其他政策文件規定,或同時滿足合同規定的同類獎勵條款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獎勵 。
5.4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
5.5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普政辦發〔2019〕67號、〔2019〕68號、〔2020〕20號文件同時廢止,已享受政策且未到期限的項目繼續按協議約定執行 。
5.6本辦法由普蘭店區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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