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行 貴州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

貴州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組織編制詳細規劃時 , 應當根據《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 39-2016)、《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等相關規定 , 將配套幼兒園建設要求作為居住用地的規劃條件 。3班及以下規模的配套幼兒園 , 可與養老、教育、辦公等多層公共建筑合建 , 應有獨立院落和出入口 , 室外游戲場地和防護措施 。
第四章 用地保障
第十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作為非營利性教育設施 , 其建設用地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具備單獨供地條件的 , 按劃撥方式供應;不具備單獨供地條件的 , 市(州)、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在土地供應時 , 應對配套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設要求、建設期限、幼兒園規模等內容予以明確 , 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約定要履行配套幼兒園建設以及無償移交當地縣級教育部門的責任和義務 。
第十一條 規劃預留的幼兒園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 不得在預留幼兒園用地上興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 。
【試行 貴州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第五章 建設要求
第十二條 配套幼兒園選址、建設標準應嚴格依據《幼兒園建設標準》(建標175-2016)相關規定執行 , 嚴禁在安全隱患地帶建幼兒園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居住區幼兒園在建項目監管 , 確保工程質量安全 。
第十三條 因城鎮規劃建設需要合并、置換、搬遷幼兒園的 , 或需對原園舍、場地進行調整的 , 應當按照幼兒園布局規劃予以重建 , 確保教育資源不減少 。確需異地重建幼兒園的 , 應當先建設后征用 。需要原地重建幼兒園的 , 應當做好在園幼兒的安置工作 。
第十四條 分期建設的居住區 , 其用地范圍內安排有配套幼兒園項目的 , 幼兒園應當與首期項目同步規劃、報建 , 同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 同步建設、驗收;不分期整體開發的項目 , 開發建設單位在開發項目經營性部分驗收前 , 應全部完成配建的幼兒園項目 。
第十五條新建小區配套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建設 。
第十六條 小區配套幼兒園按規定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綠色通道 , 簡化審批手續 , 保障配套幼兒園建設進度 。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八條 配套幼兒園作為公共教育資源 , 建成后應移交給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辦成普惠性幼兒園 , 保證屬地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占比及普惠率達到國家及省相關要求 , 配套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幼兒園 。
第十九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代表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相關政策與項目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項目配套幼兒園建設及移交協議書 , 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定 , 開發建設單位實質完成建設并將幼兒園移交給教育行政部門 。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 , 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移交配套幼兒園所有鑰匙及規劃報建、竣工驗收、消防驗收等資料 。教育行政部門應在審核上述資料后 , 清點移交的小區配套幼兒園土地、房產等不動產 , 并造冊登記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及時辦理 。
第二十一條 配套幼兒園為公辦的 , 可舉辦為獨立的公辦幼兒園 , 也可以采取現有公辦幼兒園舉辦分園的形式 。財政部門要將公辦幼兒園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 確保幼兒園的正常運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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