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原文 武漢居住證制度( 二 )


第三章 公共服務和便利
第十四條 居住證持有人憑居住證在本市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就業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二)社會保險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教育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享有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兒童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五)計劃生育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項目及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服務;
(六)住房保障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本市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
(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以及公共體育健身等公共體育服務;
(八)公共交通和旅游服務 。符合規定條件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享受公共乘車、旅游優惠服務;
(九)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本市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
(十)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
第十五條 居住證持有人憑居住證在本市享有下列便利:
(一)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二)辦理出入境證件;
(三)辦理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符合居住證積分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愿,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八)回族、維族等具有土葬習俗的少數民族可以安葬在本市回民公墓,對經濟困難的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九)申請開具居住證明及與身份相關的證明;
(十)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其他便利 。
第四章 居住證管理
第十六條 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日內持居住證及身份證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或者憑居住證及身份證通過互聯網等方式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
居住證持有人發現本人的登載信息不真實或者不準確的,可以提供證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申請更正 。凡審核屬實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 。
第十七條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持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
居住證持有人辦理簽注手續時,需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
公安機關或者社區服務機構應當核實持證人的居住登記 。符合條件的,應當即時簽注;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向持證人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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